(2017)鲁0830民初3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汉峰与宫衍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汉峰,宫衍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0民初3830号原告:王汉峰,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宫衍余,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原告王汉峰与被告宫衍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王汉峰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宫衍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汉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汉峰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王汉峰负担。审判员 佟连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海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