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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0民初3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汉峰与宫衍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汉峰,宫衍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0民初3830号原告:王汉峰,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宫衍余,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原告王汉峰与被告宫衍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王汉峰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宫衍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汉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汉峰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王汉峰负担。审判员  佟连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海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