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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执6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汪悄恩与王松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悄恩,王松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1执673-1号申请执行人:汪悄恩,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执行人:王松珍,男,195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执行汪悄恩与王松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松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砀山县良梨镇营业所60×××19账户的存款124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龙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洪万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