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洪果与四平市奥普多饮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忠义,夏凤艳,姜山,周凤华,姜静波,秦丽,洪果,四平市奥普多饮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四平市奥普多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456、457、458、460、461、462、478号申请执行人陈忠义,男,1959年10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申请执行人夏凤艳,女,1975年3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申请执行人姜山,男,1983年5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申请执行人周凤华,女,1971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申请执行人姜静波,男,1958年9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申请执行人秦丽,女,1972年6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申请执行人洪果,男,1990年6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被执行人四平市奥普多饮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大洼村。负责人王怡轩,经理。第三人四平市奥普多饮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怡轩,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忠义、夏凤艳、姜山、周凤华、姜静波、秦丽、洪果与被执行人四平市奥普多饮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劳务仲裁案件中,四平市铁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四东劳人仲裁字【2017】第11、20、17、14、12、16、1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忠义等7人于2017年7月3日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执行标的:陈忠义4200元;夏凤艳2273元;姜山3000元;周凤华4060元;姜静波8600元;秦丽2035元;洪果7000元,合计31168元。以上案件中,被执行人同为四平市奥普多饮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为便于执行,申请执行人共同参与分配,本院决定合并执行。另经查,被执行人四平市奥普多饮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为四平市奥普多饮品有限公司的一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也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四平市奥普多饮品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四平市铁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四东劳人仲裁字【2017】第11、20、17、14、12、16、19号裁决书合并执行。二、追加第三人四平市奥普多饮品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世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