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2执3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孙建军、陈菊江、黄水生与吴青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军,陈菊江,黄水生,吴青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3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建军,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申请执行人:陈菊江,男,1970年11月17日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申请执行人:黄水生,男,1959年5月5日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吴青平,男,1974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樟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赣0982执36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吴青平的账户和存款,现因执行完毕,需对其账户进行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青平所有银行账户和存款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志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阳兔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