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民初4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萧县圣泉乡郭庄村民委员会与李凡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萧县圣泉乡郭庄村民委员会,李凡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4196号申请人:萧县圣泉乡郭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萧县圣泉乡俞庄村。法定代表人:徐征北,该村委会主任。被申请人:李凡义,男,195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申请人萧县圣泉乡郭庄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李凡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凡义的存款予以冻结。担保人张全志以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县圣泉乡营业所67592.5元的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萧县圣泉乡郭庄村民委员会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凡义名下的存款67592.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担保人张全志名下的存款67592.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695.93元,由申请人萧县圣泉乡郭庄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远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雪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