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民辖终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宜昌华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袁立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宜昌华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袁立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辖终1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华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坝陵办事处荆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706875810B。法定代表人郑潇,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立志,男,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上诉人宜昌华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2017)鄂0527民初598号驳回管辖异议申请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宜昌华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可能存在拖欠材料款、运输费等事实,但不是法院认定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而是以金钱为给付义务的民事纠纷,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当阳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当事人提交的《龚东公路砼面板等工程结算表》及《龚东公路清欠费用摸底表》来看,被上诉人袁立志承接了砼面板工程并有部分材料、运输事宜,双方之间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对案由的认定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秭归县,故秭归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峡代理审判员 李 丹代理审判员 陶霄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