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执2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湛海求与湖南统全担保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湛海求,凌海鹰,湖南统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2238号申请执行人湛海求。被执行人凌海鹰。被执行人湖南统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海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102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偿还欠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凌海鹰、湖南统全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875356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波审判员 杜周民审判员 李 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 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