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莫业球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业球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25刑初45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业球,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瑶族,出生地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文化程度中专,农民,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2003年6月23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1月22日刑满释放;2008年10月21日因犯敲诈勒索罪、招摇撞骗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2日被浙江省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象山县看守所。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刑诉[2017]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业球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鲍燕舞、被告人莫业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5日,被告人莫业球用手机从网上下载象山县新桥镇党委书记孙某的头像照片,并设置为自己的微信头像,同时将微信名改为孙某,并添加象山县新桥镇东狮村的邵某为微信好友,后被告人莫业球冒充象山县新桥镇党委书记孙某,通过微信向邵某发信息谎称有急事需借款人民币1000元,邵某收到微信信息后信以为真而通过微信向被告人莫业球的微信账户转账人民币1000元。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莫业球用手机从网上下载象山县西周镇党委书记史某的头像照片,并设置为自己的微信头像,同时将微信名改为史某,并添加象山县西周镇岙岭下村的陆某为微信好友,后被告人莫业球冒充象山县西周镇党委书记史某,通过微信向陆某发信息谎称有急事需借款人民币1000元。陆某收到微信信息后信以为真而向被告人莫业球的微信账户转账人民币1000元。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莫业球用手机从网上下载象山县晓塘乡党委书记黄某的头像照片,并设置为自己的微信头像,同时将微信名改为黄某,并添加象山县晓塘乡青山头村的蒋某为微信好友,后被告人莫业球冒充象山县晓塘乡党委书记黄某,通过微信向蒋某发信息谎称有急事需借款,蒋某收到微信信息后信以为真而向被告人莫业球的微信账户先后转账人民币1000元、人民币1000元。2017年4月19日,被告人莫业球用手机从网上下载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杜某镇长高某的头像照片,并设置为自己的微信头像,同时将微信名改为高某,并添加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杜泽镇金岗山村的章某为微信好友,后被告人莫业球冒充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杜某镇长高某,通过微信向章某发信息谎称有急事需借款人民币1000元。章某收到微信信息后信以为真而向被告人莫业球的微信账户转账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莫业球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莫业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邵某、蒋某、陆某、章某的陈述、证人高某的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清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财付通数据情况说明、数据光盘、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业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莫业球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莫业球的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莫业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莫业球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予以继续追缴,并责令退赔给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赖 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翁碧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