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无棣县环保局、无棣县环海渔具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棣县环保局,无棣县环海渔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664号申请人无棣县环保局。住所地:无棣县政务中心东附楼三楼。法定代表人李荣海,局长。被执行人无棣县环海渔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仝炳昌,经理,地址:无棣县小泊头镇仝家村。本院在执行无棣县环保局申请执行行政处罚一案中,无棣县环保局作出的棣环罚字[2016]第0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无棣县环保局申请执行标的:160000元,已经执行标的80000元,还剩余8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鲁1623行审3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判长 王荣华审判员 李存山审判员 姜守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门凤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