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1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汤怀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1刑初64号公诉机关明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怀东,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明溪县,住福建省明溪县。2010年5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明溪县看守所。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明检诉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怀东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怀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汤怀东骑助力车经过明溪县盖洋镇湖上村小蔗坑顺全木业时,发现顺全木业办公区附近无人,用存放于助力车工具箱内的羊角锤将被害人饶某宿舍的门锁砸坏之后进入,又将房间的桌子抽屉锁头砸坏,将饶某放在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4826元盗走。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汤怀东主动到明溪县盖洋派出所投案并退出赃款人民币4826元。2月17日,该赃款退还被害人饶某。查明的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怀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饶某、邓某的陈述、证人汤某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户籍证明、被告人汤怀东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怀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窃取他人财物,属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汤怀东曾因犯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酌定从重处罚。汤怀东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汤怀东积极退出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汤怀东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悔罪表现,其符合缓刑条件,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怀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建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巧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