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执4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冯建豫与上海海湾健康花苑度假村有限公司、范犇屋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建豫,上海海湾健康花苑度假村有限公司,范犇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20执4245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20执4245号申请执行人冯建豫,男,1958年1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上海海湾健康花苑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徐卫丽。被执行人范犇屋,男,1973年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建豫与被执行人上海海湾健康花苑度假村有限公司、范犇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348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 威审 判 员 杨 阳审 判 员 沈燕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肖杰华书 记 员 郁喆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顾威审判员肖杰华审判员杨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郁喆文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