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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6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林先哲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先哲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6刑初255号公诉机关尤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先哲,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日被依法逮捕,2017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尤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尤检诉刑诉(2017)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先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浩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先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1日,尤溪县公安局民警在尤溪县汤川乡黄林村下洋1号查获被告人林先哲放置家中的改制射钉枪一支。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林先哲持有的改制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2017年5月11日,被告人林先哲在尤溪县汤川乡黄林村下洋1号被尤溪县公安局民警当场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先哲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物证照片(改制射钉枪一支);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现场查获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审前社会调查报告、证明等;证人洪某、林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明公刑鉴[2017]318号鉴定书;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林先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先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林先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林先哲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结合审前调查评估意见,可以对林先哲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先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二、扣押在尤溪县公安局的改制射钉枪一支,由尤溪县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晓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詹学积书 记 员 杨文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