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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1执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岗华与陶火生、江西恒泰丰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恒泰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岗华,陶火生,江西恒泰丰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恒泰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执保194号申请人:李岗华,男,1961年5月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陶火生,男,196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江西恒泰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火生。被申请人:江西恒泰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洁。申请人李岗华与被申请人陶火生、江西恒泰丰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恒泰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550698.4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高新营销服务部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陶火生、江西恒泰丰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恒泰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50698.4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子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柯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