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高玉品与汤海潮、李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品,汤海潮,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238号申请执行人:高玉品,女,195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新江桥街三棵小区2单元7楼2号。被执行人:汤海潮,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草市街41号4单元601室。被执行人:李丽,女,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草市街41号4单元6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玉品与汤海潮、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高玉品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1167270元。高玉品未能提供汤海潮、李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汤海潮、李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汤海潮、李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