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民初4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与韩治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韩治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427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住所地新密市东大街东段。法定代表人樊江水,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大坡,男,汉族,出生于1974年11月16日,住河南省新密市。系该银行客户经理。被告:韩治银,男,汉族,出生于1953年6月12日,住河南省新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诉被告韩治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俊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