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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执行字第6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福建省隆鑫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福建省隆鑫纺织有限公司,石狮市贝瑞特服装洗染有限公司,何清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泉执行字第6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负责人:黄健灵,行长。被执行人:福建省隆鑫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法定代表人:何清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石狮市贝瑞特服装洗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何清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何清水,男,1960年10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隆鑫纺织有限公司、石狮市贝瑞特服装洗染有限公司、何清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闽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石狮市贝瑞特服装洗染有限公司的财产在石狮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且被执行人石狮市贝瑞特服装洗染有限公司在石狮市人民法院有系列执行案件,为了便于统一执行,指定石狮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的(2013)闽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石狮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明清审 判 员  吴梅芳代理审判员  冯叶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小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