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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民初21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烟台东方普洛降解塑料有限公司与中化华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东方普洛降解塑料有限公司,中化华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2105号之二原告:烟台东方普洛降解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高启茂,经理。被告:中化华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法定代表人:张丽。原告烟台东方普洛降解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化华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烟台东方普洛降解塑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东方普洛降解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36元减半收取89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烟台东方普洛降解塑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艺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