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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肖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肖强,肖修辉,辛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8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段红涛,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肖强,男,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市。被执行人肖修辉,男,住青岛市即墨市。被执行人辛淑玲,女,住青岛市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肖强、肖修辉、辛淑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2执8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