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执行字第1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无锡同华染整机械有限公司、健隆(福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同华染整机械有限公司,健隆(福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泉执行字第1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无锡同华染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法定代表人:周建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健隆(福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何秀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无锡同华染整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健隆(福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泉民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健隆(福建)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在石狮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且被执行人健隆(福建)实业有限公司在石狮市人民法院有系列执行案件,为了便于统一执行,指定石狮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2)泉民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石狮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明清审 判 员 吴梅芳代理审判员 冯叶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小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