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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3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高玉莲与张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莲,张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3507号原告:高玉莲,女,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张林,男,199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原告高玉莲诉被告张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0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在诉讼期间向法院申请撤回诉讼,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玉莲负担。审判员  封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卫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