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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树林子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广生、王文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树林子信用社,王广生,王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2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树林子信用社,住建平县。负责人:张国辉,主任。被执行人:王广生,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被执行人:王文波,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树林子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广生、王文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4建朱民初字第049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广生、王文波未能自动履行偿还义务,于2016年6月29日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被执行人王广生所有的坐落在建平县榆树林子镇前营子村的蔬菜大棚9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公开拍卖。并以三次拍卖无人竞买而流拍价92820元低顶部分欠款,剩余款项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相关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2执恢4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王学全执行员  赵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文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