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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巨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巨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卜庆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初183号申请人: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241号。法定代表人:谭海明。被申请人:日照巨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烟台路日照国际金融中心005幢1单元1501室。法定代表人:薛发斌。被申请人:卜庆志,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巨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卜庆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信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日照巨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卜庆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抵押和其他处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许崇安审判员  王东坤审判员  何茂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美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