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民初3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谭昌耀与谭晓龙、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利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昌耀,谭晓龙,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利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3375号原告谭昌耀,男,生于1974年10月19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被告谭晓龙,男,生于1989年5月28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利川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利川支公司),住所地: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教场村七组(林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094755681B。负责人张承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昌耀诉被告谭晓龙、太平财险利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昌耀于2017年8月25日以所诉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撤诉理由属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昌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昌耀承担。审判员 王广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阳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