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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9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温焕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温焕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9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负责人:于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伟,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温焕文,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现住广州省黄浦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温焕文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213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与被执行人协商,其支付案款30693元即可,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结。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3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恒义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刘寅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俞元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