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16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其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其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0282执1655号之二被罚款人:周其明,住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慈溪市凌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慈溪裕城羽毛实业有限公司、宁波美仕涂料有限公司、景海军、陈建丽、周其明、赵小燕、景华军、成建群、杨建均、蒋群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其明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决定如下:对周其明罚款1000元,限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