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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3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华杰与王海岭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杰,王海岭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3339号原告:李华杰,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住址。委托代理人:李和林,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确认地址:河南省柘城县申桥乡后李村委后李村西组。被告:王海岭(王海领),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代理人:朱中伟,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杰诉被告王海岭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杰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华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华杰负担。审判员 宋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