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83刑初316号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家住高安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7)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涂春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8日中午12点左右,被告人杨某某把杨某1家种在自家门口的桔子树砍倒了,杨某1就去杨某某老房子边上砍倒了杨某某家的两棵桔子树,于是杨某某母亲和杨某1老婆吵了起来,杨某1的儿子杨某2打了杨某某的母亲,杨某某就和杨某2扭打在一起。不久杨某某的堂哥杨某5开车来到现场,拿着铁棍要打杨某2,大队干部过来制止,双方停下来相骂,几分钟后杨某某拿着铁锹、杨某5拿着锄头冲过来要打杨某1这边的人、杨某5被杨某3等人拦住,杨某某冲到杨某1面前用铁锹将杨某1腰部左侧打伤。杨某1腰部左侧第10、12肋骨骨折、脾脏破裂,经高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伤势为重伤二级。2017年6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与杨某1达成调解协议,获得了杨某1的谅解。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8日中午12点左右,被告人杨某某把杨某1家种在自家门口的桔子树砍倒了,杨某1就去杨某某老房子边上砍倒了杨某某家的两棵桔子树。于是,杨某某母亲和杨某1老婆吵了起来,杨某1的儿子杨某2打了杨某某的母亲,杨某某就和杨某2扭打在一起。不久杨某某的堂哥杨某5开车来到现场,拿着铁棍要打杨某2,被大队干部过来制止。几分钟后杨某某拿着铁锹、杨某5拿着锄头冲过来要打杨某1这边的人,杨某5被旁边的人拦住,杨某某冲到杨某1面前用铁锹将杨某1腰部左侧打伤。杨某1腰部左侧第10、12肋骨骨折、脾脏破裂,经高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杨某3电话报警后,没有离开,在家等待,随后被民警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2017年6月29日,在相城派出所主持下被告人杨某某亲属代其与杨某1达成调解协议。由杨某某一次性赔偿杨某1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等费用100000元。杨某1对杨某某表示谅解。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和认证的以下证据证1、高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高)公(司)鉴(临)字[2017]440号,证实杨某1左侧第10、12肋骨骨折;腹腔密度不均,提示脾破裂可能。并行脾摘除术。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2、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陈述了2017年5月18日中午,杨某某把我家的柑橘树砍了,我就把他家的两棵柑橘树砍了。杨某某就和我儿子杨某2对打。杨某某的母亲周某和我老婆在拉拉扯扯。大队干部听到有人打架就过来劝阻我们。我们就停了手。没过多久,杨某5回来了拿铁棍要打我们,大队干部就把我们劝开了。过了10来分钟,当时我站在家门口,杨某某拿着铁锹跑过来往我左侧腰部打了一下,又用锹柄推我,我就用手接着锹柄,杨某某就往后一拉,我就摔倒在地上爬不起来。杨某5就被我儿子杨某3拦住了。杨某5就拿着锄头往我左脚上捶了一下,杨某某用铁锹往杨某2背上打了一下,导致金龙倒在地上,杨某某和杨某5就用脚踩他,我老婆就扑到杨某2身上,杨某某、杨某5踩了几脚就没踩了。过了没多久,派出所就来了。3、被告人杨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了今天中午12点左右我把杨某2家种在我们家门口的一棵桔子树砍了。杨某1知道后就到我家老房子边上砍了我家两棵桔子树,我妈和杨某1家发生争吵。杨某1二夫妻、杨某2三人在打我妈。我就和杨某2对打了一下,我就打电话叫朋友把我娘送到相城卫生院去治疗了。当时村委会干部几个人也来了,劝我们不要吵架。我哥杨某5也回来了。当时村委会干部在现场一直劝阻我们双方,但双方还在相互骂对方。大约过了半小时,我拿着铁锹冲过去要打杨某2,杨某1就上来拦着我,我用铁锹朝杨某1左侧腰部拍了一锹,杨某1被我拍的摔倒在地上,村委会干部付文辉在我后面拉着我,杨某1从地上起来抓住我锹头这边的把子,要抢我的锹,我用力一拖,杨某1又一次摔倒在地上去了。杨某2拿着一把锹来打我,我就冲过去,跳起来朝杨某2腹部踢了一脚,杨某2被我踢倒在地上,接着在他头部、腹部、手臂上接连踢了4、5脚。踢了他之后我就走开了,杨某3打电话报警,我就在家门口等你们(警察)来,经过就是这样。4、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18日12点半,我看到我母亲和我父亲与杨某某的母亲在打架,我就走过去,杨某某看到我过去就冲过来打我,我就与杨某某对打起来,当时双方都有点轻微伤。大队干部来了双方就停下来了。后杨某5也来了就拿铁棍要打人,当时我就拿了铁锹,我们两人就打了起来,大队干部就拦住了。等大队干部离开了,我父亲和杨某某兄弟俩吵起来了,然后就动了手,听到我父亲被打的声音,我就过去,杨某某兄弟俩就过来追着我打,把我打倒在地,拳打脚踢,这时派出所的人到场了,派出所看到有人受伤就直接将伤者送往医院,同时带走了杨某某,杨某5逃走了。5、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18日中午12点我看到我家门口杨某1种的桔子树被我儿子杨某某砍倒了。杨某1的老婆就叫杨某1去砍我家的树,并骂我家。我被杨某1老婆推了一下就摔倒在地上,杨某1就过来拿木棍朝我打来,打到我右眼眉骨处,当场就流了血。杨某1老婆也检了根棍子从我头上打了一棍。我儿子杨某某看到我被打了就拿起棍子向杨某2打了过去,杨某2和我儿子杨某某扭打在一起,旁边的人就劝开了。这时大队干部也到了现场做工作,我就坐了我儿子朋友的车去镇医院包扎去了。回来听说我儿子杨某某和我侄子杨某5与杨某1、杨某2又发生了打架,情况我不清楚。6、证人杨某3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18日上午11时58分,我接到父亲杨某1的电话说我母亲和杨某某的母亲在相骂打架,我就从相城街上回村里,约12时20分,我看到我弟杨某2和杨某某拿铁锹在对划。大队干部在场,杨某某堂兄杨某5拿铁棍冲来要打我弟杨某2,我和大队干部就拦住杨某5,抢下了铁棍。双方停了手。大队干部就走了。过了二十分钟,杨某某的父亲回来了,杨某5就拿了一把锄头,杨某某拿了一把铁锹冲过来打我父亲,杨某某冲在前面,我和我老婆就去拦住杨某某、杨某5两个人,杨某某、杨某5就拿着铁锹和锄头打我父亲。我当时抱住了杨某5,用手抓住了他的锄头。我父亲被打后就倒在地上。我弟看到我父亲倒在地上,就走过来看下,杨某某、杨某5又追着我弟杨某2打,两个人用脚踩在我弟身上、头上,把我弟鼻子都打出了血,我母亲抱住我弟,也被打了几下。打了一会他们就停了手。然后我就打电话报了警,没过多久派出所的警察就来了,派出所的人就把我父亲送到医院里去了。7、证人简某1的证言,证实今天中午1点左右,我和几个大队干部去下乡写标语,看到杨某某与杨某2在吵架,我们立即调解双方,杨某5拿铁棍过来,我们几个干部就把杨某5的铁棍抢下来了。后来杨某5拿铁锹与杨某2对打了几下都没有伤到对方。我们劝住双方后,以为事情平息了就走了。后来听说杨某1受了伤,被杨某某打的。8、公安机关办案说明,证实民警接报案后到达现场,经调查走访判定是杨某某所致,随即在杨某某家中将杨某某抓捕归案,带回侦查讯问。9、伤害现场示意图,证实杨某1家与杨某某是相邻关系。10、调解协议和谅解书、收条,证实在公安机关民警主持下,杨某某亲属代其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由杨某某赔偿给付了赔偿款100000元。被害人对杨某某表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杨某3报警,没有逃离,在与现场相邻的家中等待警察,警察对其传唤后随警察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交待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被告人杨某某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杨某某亲属代其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按协议给付了赔偿款10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本案系邻里之间矛盾激化引起,被害方对本案矛盾的激化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杨某某依法减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锦军人民陪审员 武 燕人民陪审员 刘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海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