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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9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靖州县建筑工程公司与怀化银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怀化银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9民监1号原审原告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东路102号。法定代表人:张铁山,总经理。原审被告怀化银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迎丰中路329号。法定代表人:雷景彪,执行董事。原审原告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与原审被告怀化银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湘1229民初3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周 成审判员 李 芳审判员 杨珊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清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