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执6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明、张玉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张玉良,黄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6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明,男,198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文安县急流口管区。被执行人张玉良,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阿县。被执行人黄海,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大悟县。本院在执行李明与张玉良、黄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026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张海秋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玲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