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恢3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咸阳三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郭咪沙、郭荣军、王佳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三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郭咪沙,郭荣军,王佳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恢3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咸阳三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茜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郭咪沙,女,汉族。被执行人郭荣军,男,汉族。被执行人王佳峰,男,汉族。咸阳三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郭咪沙、郭荣军、王佳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009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郭咪沙、王佳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咸阳三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45362.5元。二、郭咪沙、郭荣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咸阳三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40969元。案件受理费2238元,由郭咪沙、郭荣军、王佳峰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借款本金86331.5元从2014年8月17日至2017年7月21日利息计算为13604.77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计算为15381.31元。本案执行费1195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402执恢315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于 秦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