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赵磊与安徽友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安徽友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磊,安徽友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安徽友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1005号原告:赵磊,男,1988年12月26日生,汉族,朱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昊,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友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紫金山庄别墅七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98120019F。负责人:吴有杨。被告:安徽友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站前路友阳步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13986316W。法定代表人:吴有杨。原告赵磊与被告安徽友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安徽友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赵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冠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瑞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