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执恢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艳清、王慧荣与聂殿三、陈雨童、吴丽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91执恢00122号刘艳清、王慧荣、聂殿三、陈雨童、吴丽君:关于申请执行人刘艳清、王慧荣与被执行人聂殿三、陈雨童、吴丽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长经开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艳清、王慧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09年8月7日立案执行,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0年3月21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因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聂殿三主动将执行款人民币18000元存至我院账户(含执行费163元),本院已将执行款人民币17837元给付申请执行人,该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申请结案。本院认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长经开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长经开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