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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沂南县龙泉硅砂有限公司、河北石家庄玉晶玻璃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南县龙泉硅砂有限公司,河北石家庄玉晶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保50号申请人:沂南县龙泉硅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升和,公司经理。住所地:沂南县双堠镇南龙口村。被申请人:河北石家庄玉晶玻璃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韩金书,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河北石家庄市行唐县开发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100万,并向本院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100万。审 判 员  王 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高伟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