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6民初5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杨德荣诉被告南京市六合区马集新市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荣,南京市六合区马集新市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5729号原告:杨德荣,男,1960年9月28日出生,回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南京市六合区马集新市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南京市六合区马集镇人民路54号。原告杨德荣诉被告南京市六合区马集新市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杨德荣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德荣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市六合区马集新市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荣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员  陈久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周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