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3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湖北涛源担保有限公司与大冶市国美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黄美发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涛源担保有限公司,大冶市国美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黄美发,黄石实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冯齐文,黄爱萍,石国栋,黄学荣,黄学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3654号原告:湖北涛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七里路金茂大厦*座*楼。法定代表人:曹洪俊,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峥嵘,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大冶市国美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东岳路办事处鸡冠嘴金矿602。法定代表人:黄美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美发。被告:黄石实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广场路*号。法定代表人:冯齐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冯齐文。被告:黄爱萍。被告:石国栋。被告:黄学荣。被告:黄学华。原告湖北涛源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冶市国美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黄美发、黄石实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冯齐文、黄爱萍、石国栋、黄学荣、黄学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湖北涛源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涛源担保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涛源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湖北涛源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 刚二○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乐济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