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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财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芜湖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芜湖锦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顾程、李效民、安徽安粮金属市场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芜湖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芜湖锦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顾程,李效民,安徽安粮金属市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财保114号申请人:芜湖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法定代表人:许建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古立平,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晋驰,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芜湖锦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顾程,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顾程,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申请人:李效民,男,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安徽安粮金属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法定代表人:王乔,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芜湖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芜湖锦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顾程、李效民、安徽安粮金属市场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芜湖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芜湖锦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顾程、李效民、安徽安粮金属市场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5000000元范围内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芜湖锦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顾程、李效民、安徽安粮金属市场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500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肖 珍人民陪审员  刘新民人民陪审员  刘向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王 瑞书 记 员  安文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