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执7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唐明金申请执行四川德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2017)川1028执71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明金,四川德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7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明金,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隆昌县。被执行人:四川德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李建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明金与被执行人四川德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德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8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德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国鼎房地产有限公司应领的工程款予以扣押,由隆昌市人民法院提取,其相应金额以81800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计大姝二〇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章)书记员曾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