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申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青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青,郝桂英,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申3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青,女,198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何健,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郝桂英,女,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杨杰,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XX,男,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再审申请人刘青因与被申请人郝桂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6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田桂清审判员 王 晓审判员 杨兆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希-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