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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财保1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熊瑶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瑶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财保14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胡继梅,女,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申请人:熊瑶,女,198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申请人胡继梅与被申请人熊瑶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2017)苏1323财保14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熊瑶所有的在沭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兑现款28000元。申请人胡继梅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胡继梅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瑶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熊瑶所有的在沭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兑现款28000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300元,由申请人熊瑶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秋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葛宇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