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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民初3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李某1、李某2等与李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民初3405号原告李某1,女,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榆次区村民,住本村。原告李某2,女,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榆次区村民,住本村。被告李某3,男,1959年7月9日出生,汉族,榆次区村民,住本村。第三人李某4,女,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榆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李某2与被告李某3,第三人李某4继承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拆迁款100万元,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拆迁补偿款1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齐来顺审 判 员  张为民人民陪审员  张英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冀永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