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民初3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李某1、李某2等与李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民初3405号原告李某1,女,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榆次区村民,住本村。原告李某2,女,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榆次区村民,住本村。被告李某3,男,1959年7月9日出生,汉族,榆次区村民,住本村。第三人李某4,女,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榆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李某2与被告李某3,第三人李某4继承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拆迁款100万元,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拆迁补偿款1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齐来顺审 判 员 张为民人民陪审员 张英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冀永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