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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9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颖与林州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颖,林州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9690号原告:王颖,女,汉族。被告:林州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长江路49号。原告王颖与被告林州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王颖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颖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员朱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