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1民初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郭某某诉被告(反诉原告)田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1民初1789号原告(反诉被告)郭某某,男,1946年11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委托代理人黄某,男,1978年9月30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被告(反诉原告)田某,男,1972年6月21日生,汉族,无业,住锦州市。委托代理人张劲,辽宁劲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郭某某诉被告(反诉原告)田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郭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田某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反诉被告)郭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田某的告诉,被告(反诉原告)田某亦自愿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郭某某的反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田某的告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田某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郭某某的反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郭某某承担。反诉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田某承担。审 判 长 陈 烈代理审判员 刘月月人民陪审员 闫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金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