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8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青岛浩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浩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8027号原告:青岛浩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经济开发区南庄村。法定代表人:于法善,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文临,即墨成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东路467栋2单元7楼701号。被告: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沛城歌风路。原告青岛浩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浩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297元,减半收取计1064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红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