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16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倪明伟与缪桂树、林建青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明伟,缪桂树,林建青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16431号原告:倪明伟,男,193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舟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桂树,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被告:林建青,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原告倪明伟诉被告缪桂树、被告林建青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倪明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7,300元,减半收取计28,650元,由原告倪明伟负担。审 判 长 孙春如审 判 员 鲁碧云人民陪审员 刘海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静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