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2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沈剑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2执571号被执行人沈剑锋,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陆川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沈剑锋刑事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沈剑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剑锋缴纳罚金款30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沈剑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沈剑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沈剑锋存款30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玉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龙智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