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执4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吴江永祥酒精制造有限公司、苏州宇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吴江永祥酒精制造有限公司,苏州宇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根仙,沈荣跃,严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42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东路42号。负责人闵捷。委托代理人谢宏娟,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海燕,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江永祥酒精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开阳大道912号。法定代表人严坤祥。被执行人苏州宇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社区。法定代表人钱学新。被执行人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铜罗镇。法定代表人邱建华。被执行人吴江市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永宁村。法定代表人张建民。被执行人邱根仙,女,汉族,1971年3月2日生,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沈荣跃,男,汉族,1944年4月28日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告严玉英,女,汉族,1946年11月18日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与被告吴江永祥酒精制造有限公司、苏州宇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根仙、沈荣跃、严玉英、严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苏中商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吴江永祥酒精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支付流动资金贷款本金465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合计2718302.5元(暂计至2015年10月30日),并支付相应罚息及复利(逾期罚息以结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结欠的借款利息为基数,均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二、被告吴江永祥酒精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支付流动资金贷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合计88796.72元(暂计至2015年10月30日),并支付相应罚息及复利(逾期罚息以结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结欠的借款利息为基数,均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1.7%计算)。三、被告吴江永祥酒精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支付律师费损失471249元。四、若被告吴江永祥酒精制造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有权就被告吴江永祥酒精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即其在泰州市过船港务有限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在266万美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若被告吴江永祥酒精制造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有权就邱根仙、严坤祥提供的抵押物即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环湖西路188号江南水乡·满庭芳21幢1号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分别在57万元和18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六、被告苏州宇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永祥酒精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借款最高本金余额3500万元及相对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和329874元律师费损失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宇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江永祥酒精制造有限公司追偿。七、被告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根仙对被告吴江永祥酒精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根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江永祥酒精制造有限公司追偿。八、被告邱根仙、沈荣跃、严玉英在继承严坤祥遗产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七项确定的保证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九、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1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08192元,由被告吴江永祥酒精制造有限公司、苏州宇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根仙、沈荣跃、严玉英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8日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1586540.20元,申请执行费118987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邱根仙名下有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环湖西路188号江南水乡满庭芳21幢1的房屋1套,上海市闸北民立路289弄3号1505室的房产,上海泰兴路689弄2号101室的房产,现本院已对上述3处房屋进行拍卖,本案分配得款共计2957700元。被执行人吴江永祥酒精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开阳村7组的房产(所有权证证号:桃源16000655)。但上述房屋均有抵押且本案系轮候查封,故在另案处置后参与分配。被执行人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富乡村的房地产(所有权证号:16002159、16002230、25008244、25046296、25032230、),但因上述房产在本院另案中已进入拍卖程序,故本案在拍卖后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吴江市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开发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福煜人家3幢1单元102室,6幢1单元102、103、104、105室,2幢1单元101、102、103、104室,15幢2单元403室,27幢1单元101、102、103、104、105、106室,16幢504、505室共计18套房屋,本院已至房产管理部门对上述房屋办理了查封手续,查封期限:叁年(2015年11月24日至2018年11月23日),但上述房屋系预查封,故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苏州宇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桃源镇富乡村的房地产,本院已在另案中处置,本案将在拍卖成交后参与分配。被执行人苏州宇晨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在本院另案中评估、拍卖,本案将在拍卖成交后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吴江永祥酒精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为苏E×××××、苏E×××××的奥迪汽车各一辆,本院已至车辆管理部门对上述车辆办理了查封手续,查封期限:贰年(2015年10月30日至2017年10月29日)。被执行人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为苏E×××××的奥迪牌、苏E×××××的明锐牌、苏E×××××的日产牌、苏E×××××的别克牌汽车各1辆,本院在另案中已至车辆管理部门对上述车辆办理了查封手续,查封期限至2017年11月17日止。但因未找到上述车辆下落,故在本案中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苏州宇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为苏E×××××的别克牌、苏E×××××的雅阁牌汽车各一辆,被执行人李惠芳名下有牌号为苏E×××××的长安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邱建华名下有牌号为苏E×××××的昊锐牌汽车一辆,本院在另案中已至车辆管理部门对上述车辆办理了查封手续,查封期限:贰年(2016年9月9日至2018年9月8日)。但因未找到上述车辆下落,故在本案中无法处置。申请人可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该项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但因未找到上述车辆下落,故在本案中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等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将依法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上述房屋拍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相关协助单位的查询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除上述房产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苏中商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XX审 判 员 唐 韧代理审判员 陆亮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戈梦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