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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5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曹大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大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581号之一被执行人:曹大炜,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市龙桥工业园欣美嘉有限公司计划部原主管,捕前暂住,户籍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现羁押于天津市李港监狱,正在服刑期间。本院在执行曹大炜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又经过提讯被执行人,确认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2刑初33号刑事判决中财产刑部分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审判员 李金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易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