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72民初3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天津为公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天津紫海航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为公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天津紫海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72民初356号之二申请人:天津为公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实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号(海丰物流园7-1-3-106)。法定代表人:李志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跃,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征,天津哲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紫海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实验区(东疆保税港区)美洲路一期封关区内联检服务中心*层6028-05。法定代表人:洪志勇。申请人天津为公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紫海航运有限公司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对“紫海元”轮予以扣押,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550万元担保。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具有海事请求权,其扣押船舶的申请符合我国有关民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天津为公法律服务有限公司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紫海元”轮;三、责令被申请人天津紫海航运有限公司提供550万元的担保。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凤舞审 判 员 杨 玲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晓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