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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4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赵武与周建庭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武,周建庭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4民初330号原告:赵武,男,198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国,宜昌市点军区汇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周建庭,男,199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青,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武与被告周建庭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赵武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武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赵武负担。审判员  殷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铭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