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4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赵武与周建庭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武,周建庭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4民初330号原告:赵武,男,198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国,宜昌市点军区汇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周建庭,男,199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青,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武与被告周建庭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赵武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武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赵武负担。审判员 殷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铭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