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昌黎支行、赵洪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昌黎支行,赵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4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昌黎支行,地址昌黎县昌黎镇碣阳大街西段**号,统一信用代码:911303228054361276被执行人赵洪军,男,1974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行与赵洪军责令退赔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322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洪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行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赵洪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赵洪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程玉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邱贺宇 关注公众号“”